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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分享:劳务人员,也要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吗?

日期: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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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案例如下:

【真实案情】

范某,男,1958年生人,2015年入职A公司。2019年1月至3月,A公司以范某早退未向范某支付工资。现范某与A公司就工资发放产生争议。

A公司规章制度记载,“……第九项第二条:早退,未按公司规定下班时间前打卡离岗……员工早退10分钟以上至60分钟以内,扣除本月核发薪资金额中一日薪资金额的100%……员工早退一个自然月只限一次,一次以上按开除处理。”

范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主张】

范某主张:

1. A公司规定先压我一个月工资,待解除关系后予以归还,且A公司2019年1月至3月工资一直没给,但自我离职至今一直没给我;

2. 证人朱某能够证明我期间一直在A公司处工作的事实;

3. 我知晓下班时间,但是A公司口头答应了可以17点下班。

 

A公司主张:

1. 由于范某不能胜任该职务且多次早退、无故不上班,故其1-3月份工资都被扣除了,所以我方不拖欠范某工资

2. 我单位下班时间为18点,2019年1月至3月,范某只有4天是18点以后打卡,其他时间都在18点以前打卡,故范某存在多次早退情况。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1. 范某为A公司提供劳务,A公司为范某发放报酬,双方之间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范某应向A公司提供劳务并有义务遵守A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得早退,A公司应按照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向范某发放工资

2. 范某大部分时间均早退了60分钟以内,违反了考勤制度,A公司有权按照制度的规定,对原告的报酬进行处理,但是范某虽存在早退现象,其并非完全未履行劳务义务,且范某多次早退,A公司未按照制度将其开除,而是继续接受范某提供的劳务,因此A公司不应全部扣发范某的应得工资。

故酌定A公司发放范某90%的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

酌定A公司发放范某90%的工资。

 

 

   【案例评析】

认为,本案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退休返聘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退休返聘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有观点认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仍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从判决来看,本案裁判法院或更支持第一种观点,即不论2018年(范某60岁达到退休年龄)前范某与公司之间是成立劳动关系抑或其他关系,至本案争议发生时(2019年),法院认为范某与公司之间只可能是劳务关系。

第二,劳务关系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范某是否还有拘束力。

一般而言,公司的规章制度仅对劳动者适用。这是否意味着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范某就全然无拘束力呢?劳动法务律师团提醒您,从本案判决来看,法院或认为,即便规章制度对无法作为“劳动者”的范某不产生“劳动法”上的拘束力,但就公司和范某之间一直有效存续的劳务(动)合同而言,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可作为该劳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一部分,对作为劳务合同相对方的范某起着“合同法”上的约束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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