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则微博热搜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中国老板到越南创业,但越南打工人拒绝老板的加班要求,这般不卷的态度可把老板急坏了。此事显然是两国职场文化的不同。国外拒绝加班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在我国可以说是职场的常态了,不仅仅是公司要求的加班,甚至还有员工主动留下来加班的情况。尽管员工加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但加班也是需要给加班工资的,这可把计算工资的HR忙坏了。那么,加班工资到底怎么算呢?
按照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1.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的加班费用,需按不低于工资基数的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即:
加班工资=工资总额÷21.75(天)÷8小时(按公司实际标准工作时间计算,一般不超过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
2.休息日需要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的工资报酬支付,即: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加班天数×200%
3.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需按不低于工资基数的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即:
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加班天数×300%
工资基数是加班费发放额度的关键,法律规定允许加班费的基数由企业和员工来协商确定,不然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另外,企业可以与员工商定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可以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HR分不清楚21.75天和20.83天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其实很简单,21.75天是制度计薪日,是用来算工资的,而20.83是制度工作日,即用来算工作时间的,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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