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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分享:怀孕女职工不服从出差安排被辞退合法吗?

日期: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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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看来,“三期”女职工享有就业保障权,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这是国家给予“三期”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比较多,今天善世就分享一起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出差遭拒绝后解除该职工的案例,此案例正是2021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女职工三期保护典型劳动争议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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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善世获悉,2016年7月5日,史某某入职明大公司,交通工程岗位,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3000元,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制。

 

2019年3月20日,史某某经医院诊断已怀孕一月余。至同年5月7日,明大公司叶部长代表公司要与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发送四份函件。史某某对函件进行回复,认为明大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怀孕需要保胎的情况,同时强行压课题也未考虑其专业特长及身体状况。同年7月26日明大公司以史某某在7月12日、13日、19日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大公司就解除史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向工会报备。

 

劳动仲裁结果

史某某就本案讼争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明大公司支付项目奖金、年终奖、扣除的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房租补贴、经济补偿金、哺乳期工资、社会保险、生育津贴等。2019年10月8日,仲裁委以超过四十五日仍未审结为由终结仲裁程序。史某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赔偿金。2019年7月12日、13日,明大公司安排史某某参加浙江嘉善城乡公交点隐患排查工作,后考虑史某某怀孕,仅安排史某某在酒店房间内“整理资料”。由于史某某在7月11日与马晶晶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最近太累需要休息,故史某某与兰凤民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且建议在无锡加班应对“资料整理”,马晶晶未采纳,故安排了二人其他替代工作(湖州市技术标)。2019年7月19日,明大公司安排史某某参加江山虎山运动公园交评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史某某接到该通知后即让朱佳丽代替其参加,并对朱佳丽进行了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由此可见,史某某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明大公司安排的至浙江出差的工作,但是其都能积极沟通后提出替代方案由其他人员参加。因此,明大公司安排给史某某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史某某怀孕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明大公司不能就此证明史某某拒绝完成本职工作,并构成旷工。

 

综上,据善世获悉,明大公司以未参加排查工作、评审会就视同不服从工作安排,进而辞退史某某确有不妥之处。明大公司解除与史某某的劳动关系实体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关于史某某的工资,双方确认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为81645元(除奖金外),加上2018、2019年项目提成,故平均工资为13070元。经计算赔偿金为91490.58元。

 

二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明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明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8年和2019年的项目提成。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为限。虽然明大公司规定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史某某正在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酌情减轻其工作量,且其并非嘉善项目的小组成员,因此,尽管史某某对于明大公司支援嘉善项目组的安排表现不积极,但是,不属于严重违纪;史某某是虎山运动公园项目报告的主编制人,虽然其未出席现场的评审会,但是,其已经事先通知公司,并且指导同事进行了参会的准备和预演,后续未发生其他不良后果,因此,明大公司认定其再次严重违纪的理由和依据也不充分。综上,史某某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史某某的行为亦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明大公司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192号整理而成。

 

案例点评

法律规定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2条辞退三期女员工,但以严重违纪辞退不受限制。

 

虽然理论上、法律上讲“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裁判实践来看,用人单位注意严重违纪认定的合理性,对于“三期”女职工更应证明充分的合理性。如本案,用人单位安排出差,法院认为该工作并非不可替代,安排怀孕女职工出差是不合理的。

 

善世看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信息刚出炉,鼓励生育是大势所趋,用人单位需要对怀孕女职工给予更大宽容。当然了,为防止企业说“政府请客,企业买单”,政府在鼓励生育方面更应有所担当!

 

-THE END-

来源:本文综合网络编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作分享用途。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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