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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最新指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

日期:2023-07-31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积极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健全旅游基础设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在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支持不同区域景区合作推行联票模式,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推动夜间文旅消费规范创新发展,引导博物馆、文化馆、游乐园等延长开放时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24小时生活圈”。打造沉浸式演艺新空间,建设新型文旅消费集聚区。


带薪休假是指为让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休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赋予劳动者每年一次连续的带薪金的休假。带薪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基本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期限,年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时的年休假。补加年休假是工作每满一年的年加休假。

一、国外带薪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在西方发达国家较为盛行。1936年,法国在全球率先对本国工人阶层,实行每年享受两个星期的带薪假期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普遍呼吁缩短劳动时间,增加休闲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开始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推广开来。目前,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人们利用每年的带薪假期,灵活制定度假、休闲计划,充分调节身心。同时,因为带薪休假的普及,使这些国家和地区旅游景点一般淡季不淡,旺季也不会人满为患,旅游业发展较为平稳,旅游服务质量也较高。

在法国,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为35小时,每工作四周即可享受两天半的带薪休假,每年可休假三十天。雇员工作的时间是指雇主单位不营业日子之外的所有日期,包括雇员带薪休假、补休假、生育休假、工伤休假、培训休假、服兵役等。

在英国,雇主与雇员一般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雇主须在雇员开始工作两个月内向雇员提供书面的雇用声明,说明工资、休假等相关事宜。英国所有全职和兼职职工每年均可享受4周的带薪休假。雇员需要预先将休假时间通知雇主,雇主有时也可限定职工休假的时间。

在德国,联邦假日法规定,每个全职或兼职的雇员每年至少应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劳资协定都规定,雇员每年应有30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这基本是目前德国工人人均带薪年休假的时间。为确保雇员健康得到及时恢复,带薪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除终止雇用关系且雇员无法休完带薪假期的情况之外,带薪假期不允许被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所替代;雇员即使放弃休假,也不能得到加班工资。

在美国,法律只是规定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而没有规定雇主应给雇员的休假时间支付薪金。因此,美国并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带薪休假制度。雇员是否享有带薪休假以及如何带薪休假完全是由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规定的。美国公司基本都有带薪休假制度,雇员休假长短一般与其工龄相关,工龄越长,休假时间越长。但不同公司针对不同职业的雇员又有不同的休假制度。据美国劳工部的调查,1995年在美国大中型企业中,工作一年以内的雇员平均带薪休假9.6天,工作1年至3年的休11.5天,工作10年的休16.9天,工作20年的休20.4天,工作30年的休22天。1995年有96%的雇员享受了带薪休假。政府部门雇员的带薪休假一般是参照公司的做法。

二、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

上世纪80年代初,一些中年知识分子因过度疲劳而瘁死,引起社会各方关注。1984-1985年,一些地方和部门相继出台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一般规定,参加工作满五年或十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休假;休假时间视工作时间长短而定,一般在10-25天;当年未使用的休假原则上不得转至下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1989年7月6日,中央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暂停了机关休假。

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决定,从199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带薪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该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该通知规定办理。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条指出“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的这些规定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律地位。

199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求,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只是规定了工作时间,而未对带薪休假作出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在对《规定》作解释说明时明确指出,在国务院没有发布带薪休假具体办法以前,继续按中发电[1991]2号执行。

2000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厅字[2000]37号)重申,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发电[1991]2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假。当年8月上旬和中旬党中央、国务院一般不安排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在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地安排好本机关内部干部的年休假。

三、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尽管带薪休假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推出,并在1994年明确写进了劳动法,但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据媒体调查,目前不少居民仍不知道什么是带薪休假,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带薪休假制度。在制定了带薪休假制度的各类单位中,实际执行情况也并不好,带薪休假制度有名无实。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带薪休假制度不健全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至今尚无具体办法,致使带薪休假无法实施。而当前执行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对带薪休假的规定又较为原则,并未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对于职工带薪休假时间、如何带“薪”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表述。因此,从制度层面看,目前带薪休假制度不是强制性的,一个单位可以建立,也可以不建立。这是带薪休假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原因。

(二)企业缺乏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积极性

企业为追逐利润,往往趋于减少劳动用工,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成本。建立带薪休假制度,势必要增加雇用职工,劳动成本也将提高。同时,带薪休假制度不具有强制性,企业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也不会受到处罚。因此,企业缺乏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带薪休假制度,但实际上却不利于职工行使休假权利。比如,有的企业规定严格按业绩发工资,若休假只能拿底薪,而底薪却相当低;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休假时不能带薪,而且还要扣奖金;还有的公司鼓励职工不休假,把业绩考核和休假挂钩,不休假者可多拿奖金。

(三)就业压力大,职工不敢休假

就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工作单位和多数企业,一个职位的申请者往往达十人以上,职工深感工作来之不易,担心去休假后工作由别人顶上,自己可能从此失业,因此不敢提出带薪休假要求。

四、应抓紧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作压力普遍较大,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长,休息严重不足,导致健康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加快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的休息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也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旅游业健康发展。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可以分散居民出游时间,使旅游人数的季节分布趋于均匀,从而缓解目前“黄金周”游客过于集中所造成的交通、餐饮、住宿、治安等压力,促进旅游业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可提高居民出游质量。实行带薪休假,让职工方便地选择休假和出游时间,从而避免因不得不在“黄金周”出游而带来的旅游服务质量下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单位用工人数就可有所增加。若是一个单位实行每年两周带薪休假制度,其就业人数将相应增加4%左右。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促使旅游业等相关行业加快发展,也会扩大就业规模。

目前,在我国推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休假制度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称的休假制度,无论是高是低,都会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过去我国没有条件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普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实际上,目前一些单位每年组织召开总结会、表彰会、研讨会等,除了正常的工作议程之外,基本上都安排休息时间观光游玩。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各单位用变通的方式组织职工集体休假,已具有带薪休假的性质。

一是加快完善制度,使带薪休假有章可循。落实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尽快研究出台《关于带薪休假的具体办法》,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工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要鼓励职工带薪休假,规定休假原则上必须在当年使用,放弃休假不给加班工资。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带薪休假的内容。

二是国家机关应尽快落实带薪休假的规定,给社会作出示范,引导各类单位尽快实行带薪休假,使带薪休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三是加强宣传,尽快树立科学的作息观念。加大对带薪休假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树立劳逸结合的、可持续的科学作息观念。对各类单位劳动人事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使其认识到带薪休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维护职工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积极营造促进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舆论氛围,鼓励支持职工享受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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