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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分享:疫情下劳动用工管理争议52个常见问题指引

日期: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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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常见劳动用工

管理争议问题指引


大纲

第一部分 企业工作安排、制度类

第二部分 休息、休假类

第三部分 劳动关系处理类

第四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类

第五部分 企业复工类

第六部分 女职工类

第七部分 其他类


部分内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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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疫情期间,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的。疫情期间无法到用人单位处上班的,根据现行的政策,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居家提供劳动。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Q

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处理,如员工确实无旷工之故意的,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Q

疫情期间,可否以事假的方式让员工休息?

答:可以的,但这种情形下,需要员工提出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写事假申请来规避工资或生活费的支付义务的,则这种方式无效。


Q

疫情期间是否可以裁员?如果要裁员,是否要获得审批?

答:尽量不裁员,但不是不可以裁员。并非需获得审批,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即可。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七条意见为“对确需裁员的,要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引导裁员人数 20 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企业,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Q

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Q

企业正式复工后,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这种情形下,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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